有利于运动员技战术水平和体育精神的提高; 有利于鼓励进攻和进球,使比赛更加精彩; 有利于裁判控制比赛秩序,促进比赛顺利进行。 如果裁判员对红黄牌的使用目的不够明确,在现场执法时就容易出现两种倾向:“心软”或“盲目谩骂”。 前者看似“和事佬”,担心出示红黄牌后,运动员受到刺激、“倦怠”,导致他们失去“裁判”的地位。 当一个运动员应该受到警告或被罚下场而没有这样做时,其他运动员会误认为你不会惩罚他。 ,当然不会受到惩罚,反正我也可以这么做。 如此恶性循环,赛场上势必充满火药味。 事实上,只有果断、准确地做出判罚决定,才能赢得球员的信任,引导球员按规则进行比赛。 场上“三板斧”,先发制人,试图用红黄牌来炫耀自己的威望,“压制”比赛。 这种惩罚方式将裁判员置于与运动员对立的位置,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。 目的性强,比赛局势难以掌控。 事实上,有时候及时准确的提醒和建议往往比适当的警告和驱逐更有效。 3、红黄牌精准运用的四要素。 使用红牌和黄牌,首先需要明确两个基本问题:第一,是否应该亮牌? 该亮还是该亮都是错的。 第二,应该出示什么牌? “量刑”不当,红黄牌颠倒,也是错误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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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践中为了提高红黄牌使用的准确性,应注意以下四个要素:一是坚强的自信心。 这种信心和勇气来自于裁判员稳定的心理状态、准确的观察和判断以及理解和运用规则的良好能力。 二是有根据的,即判罚的依据是运动员犯规违规行为。 三是把握时机,即处罚时机要选择在防止事态扩大、恶化,并具有显着教育效果的地方。 四是合理,即善于区别对待,对不同情况、不同性质的犯规做出合理的判罚。 实践证明,必须将这四个要素有机结合、融为一体,才能充分发挥红黄牌的积极作用。 总而言之,裁判员在行使警告权和驱逐权时必须坚持原则、灵活、合法、合理。 两者缺一不可。